课题组理论学习记录表
课题名称 | 《幼儿发展评价研究》 | ||
主讲人 | 吴心瑜 | 学习时间 | 2019.3.20 |
文献题目 | 幼儿发展评价对切实保障幼儿受教育权利的意义 | 文献来源 | https://{域名已经过期}/html/2018/0819/7032150124001143.shtm |
我国年颁布的《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1982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公民受教育是一种基本的法定权利。尽管幼儿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但在《教育法》中被列于学制的第一环节,说明幼儿教育对社会和个人发展的作用已被充分认识到。因此,若站在法律的高度来认识,作为小公民的幼儿都应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如何使幼儿的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呢?思考这个问题的前提应是对受教育权的内涵和实质有确切的理解。关于如何理解“受教育权”的含义这一问题,在教育法上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从世界的发展潮流看,人们的思想观念已把受教育权理解为受教育者应享有学习和获得发展的权利。在此观念的指导下,学者们对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提出了各种见解。日本学者伊藤秀夫和久下荣志郎研究认为:在教育和管理过程中,要真正把学生作为学习和发展的主体,尊重他们的意见要求,广泛开展多种活动,开设选修课以发现和培养他们的兴趣、才能、专长。在苏联、罗马尼亚和匈牙利等国的教育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学生的权利,包括:使用学校的教学设备;在可选择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爱好选择课程,参加学校各种社团和活动;就教育教学工作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获得涉及本人问题的说明;等等。从这些代表性的见解中我们可以悟出:保障受教育者受教育的权利包含两部分内涵,一方面是保障每个儿童能有机会进学校接受教育,一方面是保障每个儿童在学校中能有机会主动地学习、发展。 随着人们认识、理解的不断深化,关于幼儿受教育的权益保护问题,也被摆上了理论和实践的重要位置。年,在北京召开1995的“亚太地区幼儿教育研讨会”上,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幼教处负责人以《幼儿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与国家政策》为题作了大会发言。她概括指出:“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幼儿教育的国家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广泛地提供学前教育机会,以使更多的儿童有机会受到一定的学前教育;另一方面,大面积地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以使我们的教育能切切实实地促进每个儿童在他们原有水平上得到发展。可以认为,受教育机会与教育质量是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不可分割的两方面”。现在,“广泛地提供学前教育机会”这一方面,已较好地得到落实。幼儿入园率逐年提高,范围逐年扩大。教育部领导同志在年月的“全国幼儿教育工作座200111谈会”上宣布年全国学前一年幼儿受教育率已达到,并200074%提出年的目标是达到。在发达地区的一些大中城市,已200580%基本满足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我国幼教发展呈现出由城市逐渐发展到农村的势头,农村学前班教育的发展较明显。为了更加广泛地提供学前教育的机会,近十几年来,在河北、内蒙、甘肃、贵州等省、自治区出现了灵活多样的非正规幼教形式,如幼儿活动站、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班、“大篷车”流动服务组等,显示出了强劲的生命力,受到了当地人民的欢迎。但是,我们在欣喜之余也应该看到忧患之处:“使每一个孩子都成为主动活动的个体,都能获得充分的发展”这个观念还相当淡薄。在现实的教育中,我们不难发现“三中心”(以教师、学科知识、教室为中心)现象仍广泛存在。相当一部分教师往往只注重幼儿一般年龄特点,而忽视个体发展的需要。在集体中,一些性格内向、胆小怯弱的儿童往往被教师遗忘。一个教师面对全体几十名幼儿采用同一内容、同一方法进行教育,用同一标准衡量幼儿,向幼儿提出同样的要求。诸如此类的教育行为与幼儿本身的需要、能力等内在要素不相适应,而使不少幼儿得不到应有的充分发展。我们可将此现状概括性表达为:从实质上说,迄今为止,还有相当一部分幼儿还未真正享有受教育权。因为,他们虽然是进了托幼机构,但是没能获得充分的学习权和发展权。造成这种巨大缺憾的根本原因有哪些?其中之一是教师缺乏面向每个幼儿的教育理念和与之相关的教育技能。 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应该把保障幼儿受教育权利作为自己的天职。要履行这一天职,就应该千方百计地保障每一个幼儿都能成为活动的主体,都能在原有水平上获得应有的充分发展。然而,要使这种主观的信念转化为真实的实践,教师必须能够付出努力去解读每一个具体的孩子,对他们的发展状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准确的判定。因为,有针对性的教育才可能是有效激发学习和发展的教育。可以认为,通过个体发展评价了解每个幼儿的“原有水平”和“发展需求”,是保障幼儿能获得充分发展、真正享有受教育权的首要的基本条件。 |